《輔助醫療業條例》有關條文 |
資歷/ 資格 |
註冊名冊部分 |
執業限制 |
12 (1) (a) |
(a) 香港理工學院或香港理工大學視光學理學士;或
(b) 香港理工學院視光學專業文憑
(c) 第II部分註冊視光師持有香港理工大學頒發的眼科藥理學修業証書及在獲註冊為第II部分視光師後已執業一年或以上,或具有委員會承認的其他經驗 |
I |
獲准使用委員會批准的藥物(詳情見專業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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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香港理工大學視光學高級證書;或
(b) 在委員會的第II部分註冊考試取得及格 |
II |
除染色劑外,不准使用診斷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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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員會的第III部分考試取得及格 |
III |
只可從事與屈光檢查有關的工作 |
12 (1) (b) |
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認可的其他資歷及適當相關經驗 |
由輔助醫療業管理局決定 |
按照註冊名冊上有關部分的限制 |
12 (1) (c) |
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認可的其他資歷連同有關的訓練、專業經驗及技能 |
由輔助醫療業管理局決定 |
按照註冊名冊上有關部分的限制 |
15 |
申請人已在從事其專業過程中取得相當程度上的學識、經驗及技能 |
IV |
除屈光檢查及隱形眼鏡驗配工作,不准從事其他工作;除染色劑外,不准使用診斷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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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已在從事其專業過程中取得相當程度上的學識、經驗及技能 |
IV |
只可從事與屈光檢查有關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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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員會有關屈光檢查及隱形眼鏡驗配的臨時註冊考試取得及格 |
IV |
除屈光檢查及隱形眼鏡驗配工作,不准從事其他工作;除染色劑外,不准使用診斷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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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員會有關屈光檢查的臨時註冊考試取得及格 |
IV |
只可從事與屈光檢查有關的工作 |